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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工高温权益须规避8个误区 世界快看

2023-06-27 15:55:51 来源:中工网

时下,高温不断来袭,人们顿觉酷暑难耐。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国家赋予劳动者诸多“高温权益”。然而,由于认识偏差、劳动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有些企业在兑现“高温权益”时仍存在不少误区。对此,以下8个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误区1】 外卖小哥不享受高温津贴

朱某是位外卖骑手,平时送餐就很辛苦,到了夏天还要冒着中暑的风险,可每单的提成还是那么多。近日,朱某得知有的平台给外卖骑手发了高温津贴,于是要求自己所在平台也发给这笔钱。但平台老板称:外卖小哥哪有什么高温津贴?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评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由于该规定中使用的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所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看其与平台或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朱某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在平台或外包公司应发而拒发高温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人社局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误区2】高温津贴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小吴在某民营企业从事露天作业,每逢夏季都盘算着能拿多少高温津贴。由于老板特别抠门,总是安排专人查看当天的天气预报,统计出夏季中出现的凉爽天数,然后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高温津贴。小吴想知道老板的做法对不对?

【评析】

《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按此要求,各省级人社部门都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和标准,例如,北京市规定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内作业的人员每月不低于120元。因此,无论夏季出现多少个凉爽天,企业都须全额发放高温津贴,而不能“偷工减料”。由此来看,小吴所在企业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误区3】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可相互替代

以往,小赵供职的公司从未发过高温津贴。近日,公司称往年解暑物品浪费严重,今年改为按规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不再供应解暑物品,各位员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购解暑物品。小赵质疑: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可以相互替代吗?

【评析】

《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冲抵,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后,仍然负有向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毛巾、清凉油、清凉饮料等防护用品的义务。

【误区4】只要采取了降温措施就不发高温津贴

晓勤在服装公司成衣车间工作,平时车间温度就高,到了夏天就更热了。今年,公司在车间安装两台空调,可车间很大,远离空调的地方温度仍然很高,且达到34℃左右。近日,晓勤等人要求发高温津贴时,公司却说已采取了降温措施,大家又不是露天在太阳底下干活,就别再惦记这笔钱了?

【评析】

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这里,33℃以下是个硬指标,不管企业是否采用降温举措,只要室温超标就应发放高温津贴。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误区5】拿了高温津贴就不能停工休息

郑某等人在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热难熬,他们就向老板提出把每天的上班时间缩短1至2个小时。老板却说:“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都发了,个人防护用品样样俱全,目前正在赶工期,怎么能停工休息呢?”大伙儿质疑:“难道拿了高温津贴,就得拼命干活吗?”

【评析】

《办法》第8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如果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则除外。由此可见,露天作业是有限制的,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企业不停止露天作业就涉嫌强令冒险作业。因此,企业不能因为发了高温津贴就违反劳动保护规定。

【误区6】停工或缩短工时期间没有工资

小陈所在公司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2小时。当小陈等人为此感到高兴时,他们发现工资降了且每休息1天扣除70元钱。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停工期间没有工资。

【评析】

《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公司安排员工在高温天气时缩短工时是其应尽之责,其减发工资行为则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可依法进行维权。

【误区7】最低工资已包含高温津贴

小李是位职场新人,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进入夏季后,从事高温作业的小李要求公司发给高温津贴,公司拒绝其请求,并称其工资已经包含有高温津贴,无需再发。

【评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资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公司应当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小李发放高温津贴。

【误区8】中暑系因体质太差不算工伤

蒋某是砂浆搅拌工。近日,工地上热浪滚滚,正在干活的蒋某突然晕厥。经送医救治,医生诊断其系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蒋某认为自己构成工伤,但公司称其“没磕着没碰着”,中暑系因自身体质太差,不能算工伤。

【评析】

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法》第18条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蒋某应当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潘家永 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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