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赴南极旅游人数快速增长,2017年接近5300人次,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南极旅游第二大客源国。
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旅游等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
2017年我国赴南极旅游近5300人次,成为南极游第二大客源国
我国南极旅游人数逐年快速增长,从2005年不到100人次升至2017年近5300人次,仅次于美国的1.5万人次, 成为南极旅游第二大客源国。
我国南极旅游的组织方式,一般是在国内招揽客源,前往第三国参加国外公司组织的赴南极旅游活动。业内专家认为,国内南极旅游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我国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有待规范性发展。
据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主任秦为稼介绍,从国际上来说,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南极旅游,旅游者多来自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球每年前往南极旅游的人数4-5万,约为各国南极科考人数的5倍。除我国外,南极旅游者多来自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
除了旅游人数增多,近年来南极活动也呈现多样化发展,包括科研、调查、监测,也包括渔业、旅游、生物基因开发等活动。
南极长城站最受欢迎游客纷至沓来造成不小压力
“2017年我国赴南极旅游近5300人次,相当于我国政府历年派往南极科考的人数总和。其中,南极长城站是最受我国南极游客喜欢的参观地。”秦为稼说,近年来,每个南极夏季接待的游客,仅中国游客就在2000人以上,对夏季仅有30人左右的长城站的工作、安全和环境造成不小压力。
秦为稼表示,南极环境恶劣,气候海况变化无常,暴风雪频繁,对南极旅游者的安全构成一定威胁。2017年1月,一艘外籍游轮抵达长城站周边水域,60多名中国游客乘橡皮艇参观时遭遇大风,长城站考察人员及时进行了紧急救助和妥善安置。
据介绍,长城站对我国南极受伤游客进行过多次救助。由于目前长城站仅围绕科考活动配备相关救援设备,难以承担大规模游客到访的应急救险,南极游客的安全隐患较大。此外,南极夏季也是南极科考最佳时间窗口,大量科考和后勤工作在夏季开展,大量游客到来,对南极科考和后勤保障活动也会产生影响。
规范管理南极游有良好基础 5大措施成为当务之急
秦为稼说,南极旅游等活动事关我国合理利用南极的权益,是我国参与南极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履行南极条约的义务,同时涉及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应积极稳妥推进。
业内人士指出,当务之急,一是尽快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管理依据;二是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南极活动;三是加强南极旅游的环保约束,防止对南极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四是针对南极自然环境恶劣和脆弱的生态环境,提高游客的安全和生态环境意识;五是研究编制相关南极旅游指南,探索建立南极环境容量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教育培训等制度,制定动植物保护措施,划定生态与环境保护区域等相关措施。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副巡视员陈丹红说,我国已建立南极考察活动管理体系,为开展南极旅游、探险、科普等活动的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法规建设方面,国家海洋局对南极考察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制定颁布了《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等,为推进南极活动的环保管理提供了法律借鉴。应急处置方面,国家海洋局颁布实施了《极地考察总体应急预案》。
每次登陆游客不得超100人南极条约协商国和国际组织高度重视南极游
南极旅游的快速发展,受到各南极条约协商国高度重视,已纳入南极条约框架进行管理,并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重点议题。
据了解,历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均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对本国南极旅游的管理,防止损害南极生态环境,并设定了相应强制性措施——包括限制500人以上的游轮靠岸、每次登陆游客不得超过100人、禁止旅游者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等。
美国、俄罗斯、挪威、法国等国已通过国内立法,对本国南极旅游实施管理,要求南极旅游活动需获得本国政府批准。
此外,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IAATO)依据南极条约体系的环保要求,制定和推行南极旅游行业的环保标准,并定期向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提供南极旅游情况报告。目前,该协会成员已超过100家,我国有3家旅行社是其成员。
环保管理新规出台,引导我国南极旅游等活动有序开展
针对我国南极旅游等活动现状,国家海洋局9日发布《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旅游等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
规定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对考察、旅游、探险、渔业、交通等南极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对南极环境及生态有特殊影响的部分考察活动进行许可;要求开展南极活动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并报国家海洋局;将对南极活动组织者和活动者的违规行为规定相关责任,建立南极考察活动的征信体系;将根据南极自然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建立南极活动总量控制制度。
秦为稼表示,新规定出台,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我国是《南极条约》的缔约国,也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并核准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五个附件。我国有义务对本国公民开展的南极旅游等活动进行管理,以保证其遵守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规定出台,是在制度构建上履行议定书规定的国家义务,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新规定出台,是履职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南极活动呈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南极活动主体由国家组织的科考队扩展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活动方式从科学考察向旅游、探险、科普、文化教育等多方位发展,尤其是我国南极旅游人数快速增长。规定出台,是国家海洋局履行自身职责、适应我国南极活动管理需求的紧迫需要。
新规定出台,也是促进南极活动有序发展的需要。通过建立南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保障我国南极活动规范性开展,有利于保护南极环境,提升南极活动组织者的安全和环保意识,也有利于南极活动组织者做好活动组织规划,保障南极活动者的安全和相关权益,促进各项南极活动可持续发展。